買賣房屋所衍生的相關爭議層出不窮,因此行政院消保處通過「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修正案,並於日前正式實施。儘管新增多重消費者保護條款,但消基會發現,此修正案僅適用於買賣雙方,經由仲介談成的交易則不在此限,萬一不幸出包,購屋者只能按其他法令或名義自力救濟。
為了維護購屋族的權益,「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訂定與契約書範本修正案,自5月1日正式上路。修正內容包含房屋現狀確認說明書須增列現況格局與建物型態,人力仲介,並且要標註是否為政府列管的山坡地住宅區、有無滲漏水情形,可要求相關評估資料,或是明訂買賣雙方同意的處理方式。
同時釐清海砂屋檢測標準與凶宅定義,人力仲介,新增貸款不足處理方式,比照預售屋;增列貸款撥付相關約定,保護交易安全,駕訓班;刪除「公定契約書買賣價格」填載,以免民眾規避印花稅支出。此外,未上市,針對交屋遲延責任與應交付文件進行修正,增列遲延條款,未上市,明訂賠償基準,而且列出點交文件,未上市,提供交易雙方參考,未上市。
然而,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陳智義表示,根據「消費者保護法」第2條定型化契約的定義,此修正案適用於企業經營者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條款,因此對象僅限於存有消費關係的企業經營者與買方,也就是說,若辦理交易的賣方不是企業經營者,其所訂的契約,未符合消費關係,汽車保險,因此不在規範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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